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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甲○○竊盜案件(本院九十一年度桃簡字第五四五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竊盜罪,經本院桃園簡易庭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日,以九十一年度桃簡字第五四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確定。
又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一年十月四日犯竊盜罪,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一月八日,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0七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 春 鈴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 世 亨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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