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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五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九二八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責付黃建智,停止羈押。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無固定之住居所,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並有羈押必要,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執行羈押。
二、茲查被告經訊問後,已無羈押必要,得以責付代之,茲將被告責付桃園縣警察局桃園分局員警黃建智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五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 順 輝
法 官 李 昆 南
法 官 尹 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 宜 政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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