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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上午九時二十分正,在本院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廿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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