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易緝字第一一號
被 告 甲○○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江振義
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林婷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鳳滿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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