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3,桃簡,215,20040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二一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四二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竊盜,處罰金肆仟伍百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與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同,茲引用之。

二、證據:1、被告自白。2、證人古銘輝之指述。3、贓物認領保管收據乙紙。4、現場照片八張。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品性、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損害、犯罪後態度等一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政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宏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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