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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桃附民字第二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九十二年桃簡第一九四九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常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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