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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桃附民字第五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律師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三年度桃金簡字第一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法 官 劉為丕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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