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3,簡,41,2004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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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簡字第四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一五六○號),本院訊問後,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予簡易處刑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扣案之注射針筒壹支、橡皮止血帶壹條,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甲○○無犯罪前科。甲○○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以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一四八四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惟甲○○於前揭不起訴處分之五年內,復基於概括犯意,連續於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及翌日(十三日)下午五時前之某時段,在桃園縣楊梅鎮○○里○○路二○○巷十一號四樓住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嗣於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下午五時許警方前往上址甲○○住處查訪而被查獲,並扣得綽號「阿坤」友人所贈與而持有施用第一級毒品之注射針筒一支及甲○○自己所有供施用第一級毒品用之橡皮止血帶一條,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以九十二年度毒聲字第二一三三號裁定甲○○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而甲○○亦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入台灣桃園看守所附設勒戒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

二、右揭事實已據被告甲○○於本院調查時自白不諱,而被告於前述時、地為警逮捕所採取之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一節,亦有桃園縣警察局楊梅分局被採尿人姓名編號對照表、桃園縣衛生局不法藥物尿液檢定書一紙在卷足稽,是被告自白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而被告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以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一四八四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亦有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一四八四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被告於五年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罪,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更有本院九十二年度毒聲字第二一三三號裁定,及臺灣桃園看守所附設勒戒所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桃所憲勒字第○九二一三○五○○一-一七號函送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暨評估標準記錄表各乙份在卷足憑,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被告於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後,進而施用,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被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其持有第一級毒品之罪。

另其先後二次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行,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論以一罪。

本院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經台灣桃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仍不知悔悟,猶繼續施用毒品,本不宜寬貸,惟念其施用毒品乃自戕行為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稽,而被告因本件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行,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入台灣桃園看守所附設勒戒所觀察、勒戒後,因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入台灣新竹戒治所強制戒治,並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出台灣新竹戒治所,應認經此教訓,已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三年,以啟自新。

扣案之注射針筒一支、橡皮止血帶一條,均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已據被告供明在卷,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

四、本件係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自白犯罪,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處刑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婷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鳳滿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 日
附錄論罪科刑條文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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