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3,聲,302,2004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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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О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受刑人因偽造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造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六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月確定後,送監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以法矯字第○九二○○五四二○四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五十四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四年七月六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淑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簡維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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