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3,聲,358,200402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五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一九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甲○○因附表等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由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受數有期徒刑之宣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依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受刑人所犯上開二罪,其宣告刑均未逾六個月,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均得易科罰金,而本件併合處罰後所定應執行刑雖逾六個月,惟依同條第二項規定,仍得易科罰金。

爰裁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王美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嘉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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