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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戌○○○○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丑○○
被 告 乙○○
甲○○
丁○○
己○○
辛○○
庚○○
壬○○
癸○○
子○○
丙○○
巳○○
午○○
未○○
申○○
戊○○
被 告 天○○機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辰○○
被 告 地○○○有限公司
8
法定代理人 卯○○
被 告 亥○○○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被 告 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辰○○
上列被告因著作權法等案件(92年度訴字第1417號),經原告提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被告寅○○背信罪部分另移民庭),業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1417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錢建榮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泰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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