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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交易字第17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男 36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 蔡榮澤
法官 丁俊成
法官 游士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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