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 官 徐培元
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鄭吉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