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4,交附民,48,2005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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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丙○○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94年度交易字第7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周炳全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瓊英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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