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4,交附民,51,2005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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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男 61歲
被 告 甲○○ 男 43歲
上列被告因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林惠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恩如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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