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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交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丁○○ 男 49歲
原 告 戊○○ 男 45歲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男 51歲
衖3之2
訴訟代理人 鄭仁壽律師
被 告 乙○○ 男 29歲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94年度交易字第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由本院合議庭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8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蘇昭蓉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中明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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