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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144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呂翊丞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4274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經辯論終結。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許炎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文巧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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