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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
被 告 丙○○ 原籍設桃園
現籍設桃園
丁 ○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94年度桃簡字第172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林惠霞
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賴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恩如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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