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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116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另案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
陳瑞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緝字第258 號、第2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本票,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附表一所示偽造之「乙○○」署名、附表二所示簽帳單偽造之「乙○○」署名及偽造「乙○○」名義簽發之票號011289號、票面金額新臺幣拾貳萬元之本票壹張(含偽造之「乙○○」署名壹枚、指印貳枚)、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遠傳電信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各壹份上偽造「乙○○」署名各貳枚均沒收。
事 實
一、甲○○因另涉嫌侵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分別於民國86年11月20日、86年12月24日通緝,竟於通緝期間之民國90年至92年間某日,利用與其妹乙○○同住而為乙○○繳納保險費用留存乙○○身分證影本及乙○○印章之機會,為下列犯行:㈠甲○○基於偽造私文書進而行使之概括犯意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概括犯意,未經乙○○同意,先於90年6 月22日,持其所留存之乙○○身分證影本而以乙○○之名義,同時填寫「遠傳電信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2 份,向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公司)申請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並在上開申請書2 份上分別偽造「乙○○」署名各2 枚,以示為乙○○本人所申辦,使遠傳電信公司誤以為係乙○○本人申請,而核發上開門號SIM 卡各1 枚予甲○○,足以生損害於乙○○本人及遠傳電信公司管理客戶資料之正確性。
㈡甲○○復承前偽造私文書進而行使之概括犯意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概括犯意,於附表一所列時間,連續多次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未經乙○○同意,以乙○○之名義及已用之前留存乙○○身分證影本或印章向附表一所列銀行申請信用卡、現金卡或貸款,而偽造乙○○署名或盜用之前留存乙○○之印章於附表一所示申請文件上,以顯示係乙○○本人所申請,而持向附表一所列之銀行行使,申辦附表一所列之信用卡、現金卡或貸款,使上開銀行誤以為係乙○○本人所申辦,而核發信用卡、現金卡或貸款,甲○○取得信用卡、現金卡後,即於附表二、三所示之時間、商店持上開乙○○之信用卡刷卡消費,並於附表二、三所示之簽帳單偽造「乙○○」署名完成偽造簽帳單之私文書,向商店行使,顯示係「乙○○」本人刷卡消費,使商店因而陷於錯誤交付商品,並向發卡銀行請領款項,發卡銀行再向乙○○追償,足生損害於附表二、三所示銀行管理信用卡、現金卡、貸款客戶帳戶、信用之正確性、附表二、三所示商店及乙○○本人,甲○○並於附表四所示之時間、地點、金額利用自動付款設備預借現金或使用網路繳款、餘額代償等服務,使附表四所示之銀行誤以為係「乙○○」本人預借現金而透過自動付款設備交付借款或誤以為係「乙○○」本人利用網路繳款、使用餘額代償服務,而陷於錯誤而向商店、銀行支付款項以清償甲○○之債務。
㈢甲○○於92年間,因逃避通緝不敢使用真名而對外自稱「小鳳」或乙○○,並於92年5 月9 日起以妹妹乙○○之名義加入戊○○所召集每期會款新臺幣(下同)3000元、期間自92年5 月9 日起至93年2 月20日止、每周五夜間8 時開標、開標地點為高雄市左營區○○○街38巷9 弄1 號之互助會2 份,於92年5 月16日甲○○在上址互助會開標時標得該次互助會金,同日甲○○為應戊○○之要求簽發本票以擔保會如期繳付死會會款,而基於意圖供行使之用偽造本票之犯意及承前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概括犯意,以乙○○之名義簽發票號011289號、票面金額12萬元之本票1 張,並在本票上偽簽乙○○之署名1 枚、指印2 枚以偽造該本票,以供作擔保會如期清償死會會款,並將之交付予戊○○以為行使,而取得該次互助會款項。
二、案經乙○○、大眾商業銀行與戊○○分別訴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同意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定有明文。
證人乙○○、戊○○、洪基菁於警詢時之陳述、證人乙○○於93年2 月5 日受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時之證述(業經具結)、證人戊○○於94年4 月11日受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官訊問時之證述(業經具結),雖屬被告甲○○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惟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調查該等證據時,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顯已默示同意法院調查該等證據,依首揭規定,視為同意將該等陳述作為證據,且審酌該等言詞陳述作成時,並無證明力明顯過低或證據係違法取得情況,認證人乙○○、戊○○、洪基菁前開言詞陳述亦得為證據,核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甲○○對於上開犯行,於本院審理中已坦承不諱((本院95年6 月23日審判筆錄第2 頁),並於本院審理及偵查中另坦承申辦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聯邦商業銀行、國泰世華銀行之信用卡係委託代辦業者辦理,由自己簽名等語,核與證人乙○○於警詢及於93年2 月5 日受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時證稱:被告未經伊同意,以「乙○○」名義申辦行動電話、信用卡、現金卡、貸款及加入合會等情(93年度他字第127 號卷第22頁、93年度偵字第10144 號卷第94至100 頁)、證人戊○○於94年4 月11日受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官訊問時及本院審理中結稱:被告係用「乙○○」之名義加入合會2 份,於92年5 月16日第1 次得標,並於第1 次標得會款後開立本票作為擔保等語(94年度偵緝字第26 1號卷第10、11頁,本院卷第112 至119 頁)、證人即大眾商業銀行現金卡部風險管理經辦人員洪基菁於警詢中證稱:「乙○○」遭人冒名申辦現金卡,核貸4 萬元等情(93年度偵字第10144 號卷第77、78頁)、證人丙○○○於本院審理中結稱:伊都叫被告「小鳳」,因為當時伊與「小鳳」都需要用錢,「小鳳」提議合夥標會,標到的錢一人一半,會錢也是一人一半,伊會錢都有交給「小鳳」處理,有標到1次會,「小鳳」的卡拉OK店關門後就找不到「小鳳」人了,伊後來有再打電話給會頭討論給付剩餘會款的事等語(本院卷第119 至125 頁)大致相合,復有證人戊○○提出之互助會會單、本票影本各1 份(93年度他字第127 號第15、16頁)、誠泰商業銀行誠泰銀信字第0710號函、中國國際商業銀行(93)中凱字第0847號函、聯邦商業銀行信用卡中心(93)聯信卡字第0120號函、法商佳信銀行臺北分行法佳銀北字第093050 33 號函、富邦商業銀行小型商業融資部(93)富銀小商字第016 號函、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業控部(93)國世卡控字第0166號函、中華商業銀行信用卡部(93)中銀卡字第09 30261號函、遠東國際商業銀行(93)遠銀卡字第148 號函(以上均含附件)、大眾MUCH現金卡申請書影本及帳戶明細、交易查詢清單、乙○○出具之「聲明書」、未申請遠傳門號聲明書、高雄市第二信用合作社高二信業存字第2133號函暨附件、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前金分行日盛銀前金字第9320 4號函暨附件各1 份(93年度偵字第10144 號卷第4 至12頁、第14至32頁、第34至76頁、第90、91頁、第15 9至162 頁、第187 至191 頁)、法商佳信銀行臺北分行法佳銀北字第09 408155 號函、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業控部(94)國世卡控字第0558號函、遠東國際商業銀行94年9 月9 日刑事陳報狀、誠泰商業銀行誠泰銀信卡字第1795號函、中華商業銀行信用卡部(94)中銀卡字第0442號函、聯邦商業銀行信用卡中心(94)聯信卡字第0474號函、中國國際商業銀行(94)中卡字第1640號函、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94)聯卡會計字第343 號函、遠傳電信公司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及申請人資料各1 份、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記錄查詢表12紙(本院卷)及附表二所示簽帳單影本(本院卷)等資料可資佐證,雖被告使用附表三所示信用卡消費之簽帳單,已逾簽帳單保存期限而無法調取,有上開銀行之回函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記錄查詢表可證,惟按被告刷卡之90年至92年期間,商店大多採用2 聯式電子簽單(顧客簽名1 次、複寫1 次),3 聯式手寫式橫壓機簽單(顧客簽名1 次、複寫2 次)甚少店家使用,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記錄查詢表4 紙(本院卷第145 至148 頁)可稽,在無法調取被告刷卡簽帳單以究明被告偽造「乙○○」署名之次數等情況下,依罪疑惟輕原則,僅能認定被告附表二所示之刷卡消費均係使用電子式簽單,即在簽帳單上偽造「乙○○」簽名1 次後再複寫1 次至另1聯等情。
綜上所述,被告冒用乙○○名義偽造本票進而行使以供擔保之用,因而詐得所標得之會金,又冒用乙○○名義申辦行動電話、信用卡、現金卡、貸款,進而使用乙○○之信用卡、現金卡消費或繳款、餘額代償,因而取得商店財物或受有債務清償之利益,及使用乙○○之現金卡不正利用自動付款設備預借現金,因而取得銀行借款,足以生損害於附表一所示之銀行管理信用卡、現金卡、貸款客戶帳戶、信用之正確性、附表二、三、四所示商店及銀行、遠傳電信公司、乙○○本人等犯行至為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甲○○冒用乙○○之名義填寫遠傳電信公司行動電話申請書、附表一所示信用卡、現金卡及貸款申請文件,已取得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信用卡、現金卡、貸款,進而冒用乙○○之名義於附表二、三所示時間、地點刷卡消費偽簽附表二、三所示簽帳單進而行使以詐取財物,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被告冒用乙○○名義於附表四所示時間利用網路繳款(不需簽帳單)、使用銀行餘額代償服務以清償債務,係觸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於附表四所示之時間利用自動付款設備預借現金,係觸犯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不正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罪;
又按以偽造之有價證券供作擔保或作為新債清償而借款,則其借款之行為,為行使有價證券以外之另一行為,其間有方法結果關係,應論以詐欺罪之牽連犯,(最高法院62年度第1 次刑庭庭長會議決定㈠之決議可資參照),則被告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乙○○」名義所簽發之本票,進而向戊○○行使以供作擔保,係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罪及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被告偽造「乙○○」署名,為偽造有價證券之部分行為;
偽造乙○○署名或盜用乙○○印章,為偽造行動電話申請書申請書、附表一所示文件、附表二、三所示簽帳單等私文書之部分行為;
而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低度行為,應分別為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偽造有價證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意圖供行使而偽造有價證券之罪,均不另論罪,公訴意旨認偽造有價證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有價證券所吸收,容有誤會。
被告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行為及多次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不正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犯行,均時間緊接、所犯均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分別依刑法第56條連續犯規定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一罪,並均加重其刑。
被告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意圖供行使之用偽造有價證券罪及詐欺取財罪間,均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斷。
公訴意旨雖未就被告如附表二、三所示偽造簽帳單之私文書部分、附表四詐欺得利、不正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部分及詐欺取得行動電話SIM 卡、信用卡、現金卡、貸款部分等犯罪事實據以起訴,惟上開部分與經起訴而為本院論罪科刑部分,有連續犯、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又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盜用「乙○○」之印文於申請文件上,惟被告既係將其所留存之「乙○○」印章未經乙○○同意逕予使用,應係構成刑法第217條第2項之盜用印章罪,而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公訴意旨容有誤會。
爰審酌被告雖係因涉嫌刑事案件遭通緝不敢使用真名,對外冒用他人名義為法律行為之犯罪動機、目的,惟其犯罪次數非少,所為偽造私文書、偽造有價證券犯行造成被害人嚴重損失,偵查中僅坦承部分犯行,嗣於本院審理中始坦承全部犯行,徒增司法調查之勞費,暨其平日素行、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又附表一、二所示文件上偽造之「乙○○」署名及在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遠傳電信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各1 份上偽造「乙○○」署名各2 枚,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予以沒收;
被告偽造乙○○名義簽發之票號011289號、票面金額12萬元本票1 張(含偽造之「乙○○」署名1 枚、指印2 枚),應依刑法第205條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沒收之;
附表三所示之簽帳單因逾越簽帳單保存期限無法調取,已如前所述,衡情應已銷燬而滅失,故附表三所示簽帳單上偽造之「乙○○」署名,即無由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再予宣告沒收;
而被告所偽造「乙○○」名義之申請書、契約書、聲明書、簽帳單等文件,均已向銀行、遠傳電信公司、消費商店提出,非屬被告所有之物,爰不另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宣告沒收。
四、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甲○○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90至92年間之不詳時日,利用與乙○○同住機會竊取乙○○之身分證件及印章,又於92年間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冒用乙○○之名義加入上開戊○○所召集互助會,於92年5 月16日、92年8 月29日得標,使戊○○陷於錯誤交付共14萬4 千元之會金予被告,被告於92年9 月5日後即未繳付會款且避不見面,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及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等語。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
在訴訟上用以證明事實之證據,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以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性存在,致使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分別著有判例。
㈢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罪行,無非以證人戊○○、乙○○之證述、互助會名單、本票影本、被告持乙○○身分證向附表一所示銀行申請信用卡、現金卡或貸款之申請書為主要論據,訊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堅詞否認有上開犯行,並辯稱:伊取得妹妹乙○○之身分證、印章係因之前與妹妹乙○○同住時要幫妹妹繳交保險費,而留存乙○○之身分證影本及印章等物,並非竊取得來;
又伊於92年間加入戊○○之合會雖使用妹妹「乙○○」之名義入會,惟當時係因他案遭通緝,不敢使用真名,對外自稱「小鳳」或「乙○○」,所以才以妹妹名字入會,當時與友人丙○○○合夥加入該互助會,均有按時繳交會款,之後因為經營之卡拉OK商店遭人砸店,無法經營,才無力負擔而未再繼續繳交會款,並沒有要詐欺戊○○之意思等語。
㈣經查:被告使用妹妹「乙○○」之名義加入戊○○所召集之互助會2 份,除據被告坦承不諱外,並有證人戊○○之指證,已如前所述,惟被告自承當時係因通緝在外,不願使用真名,對外自稱「乙○○」或「小鳳」,亦經證人乙○○於偵查中證稱:伊姐姐甲○○一直在使用伊的名字,也都用「小鳳」化名在外工作等語(93年度他字第127 號卷第22、23頁),證人戊○○於本院審理中亦證稱:有聽過別人叫被告「小鳳」等語(本院卷第118 頁),顯見被告於加入戊○○所召集之互助會時,對外即有使用「小鳳」、「乙○○」名義之習慣,而證人戊○○於本院審理中另稱:伊經由朋友介紹認識被告,由被告使用「乙○○」之名義加入互助會,伊到偵查中才知道被告之真名等語,被告與證人戊○○既係認識後才加入戊○○召集之互助會,與一般民間合會多半係由會頭召集其認識之朋友、親人加入,且會員亦有使用親屬、朋友名義加入等常情並不相悖,會員加入合會時亦不如同銀行在審核借貸時需徵信客戶年籍、信用狀況,而被告又有使用「乙○○」名義之習性,能否僅以被告使用他人名義參與合會即認有詐欺之犯意,尚屬有疑。
又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稱係90、91年間開始經營之卡拉OK店,每月有20餘萬元收入,後來遭人砸店後就無法經營下去,又幫人作保而無法償還,到了92年10月份左右就無力繳納會款等語,與證人戊○○於警詢、偵查本院審理中所稱:此互助會係從92年5 月9 日至93年2 月20日,每星期五開標,被告總共標了兩會,1 次是92年5 月16日,1 次是92年8 月29日,自92年9 月5 日開始就未繳納會款,被告之前在經營卡拉OK店等語(93年度他字第127 號卷第14頁反面、94年度偵緝字第261 號卷第10頁、本院第112 至119 頁)之有關被告經濟狀況、何時開始未繳會款等情節均大致相合,被告上開所述自堪為本院所採信,且證人李孟成立於本院審理中亦稱:伊都叫被告「小鳳」,因為當時伊與「小鳳」都需要用錢,「小鳳」提議合夥標會,標到的錢一人一半,會錢也是一人一半,伊會錢都有交給「小鳳」處理,有標到一次會,「小鳳」的卡拉OK店關門後就找不到「小鳳」人了等語(本院卷第119 至125 頁),顯見被告當時係因經濟需要才加入互助會,並與李孟成立合力出資繳納會款,且有實際繳納會款接近會期之半,始未再行繳納,故尚難認定被告有何以詐騙之意思加入合會而詐騙標得之會金,此部分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有詐欺取財罪。
又告訴人戊○○於本院審理中雖證稱被告第一次標得會金時,有在標單上填寫「乙○○」之姓名及標金等語(本院第117 頁),惟此部分為被告所否認,又無當時開標之標單可供佐證,自難僅以告訴人戊○○之指述認定被告構成偽造乙○○名義之標單等偽造準私文書犯行。
另公訴意旨認被告係利用與乙○○同住機會竊取乙○○之身分證、印章一節,為被告所堅詞否認,並稱:當時係為幫乙○○繳納保費所以留存乙○○之身分證影本、印章等物,乙○○雖於警詢中稱:沒有借給被告證件等語,惟就該證件、印章如何失竊等情,於警詢、偵查中所述均係推測之詞(93年度偵字第10144 號卷第94至100 頁、93年度他字第127 號卷第22頁),而乙○○於本院審理中經多次傳喚又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作證,自難以證人乙○○推測之證詞認定被告係以竊取之方式取得乙○○之身分證及印章等物,此部分亦不能證明被告犯有竊盜罪。
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涉有上開公訴人所指之犯行,原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有罪部分,有牽連犯、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01條第1項、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第2項、第339條之2第1項、第55條、第205條、第219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文豪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張淑華
法 官 蘇昭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韓若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附錄法條:刑法第201條、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339條之2
中華民國刑法第201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附表一(甲○○冒乙○○名義申請信用卡、現金卡、貸款一覽表) ┌─┬────┬─────┬────────┬────┐
│編│申請日期│申請銀行 │犯罪方式 │備 註 │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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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0年3月1│法商佳信銀│冒乙○○名義申請│取得家樂│
│ │7日 │行 │該銀行家樂福卡,│福得益卡│
│ │ │ │並在申請書1 份上│卡號:50│
│ │ │ │偽造「乙○○」署│00000000│
│ │ │ │名1枚。 │302408號│
│ │ │ │ │ │
│ │ │ │ │至93年5 │
│ │ │ │ │月6 日止│
│ │ │ │ │尚有3743│
│ │ │ │ │3 元未清│
│ │ │ │ │償。 │
├─┼────┼─────┼────────┼────┤
│2 │90年10月│國泰世華銀│冒乙○○名義委託│取得信用│
│ │10日 │行 │不知情之成年代辦│卡卡號:│
│ │ │ │業者申請該銀行VI│00000000│
│ │ │ │SA普卡、MASTER普│00000000│
│ │ │ │卡各1 張、餘額代│號、5415│
│ │ │ │償、炫金卡信用貸│00000000│
│ │ │ │款(最高額30萬元│8989號 │
│ │ │ │),並自行於申請│現金卡帳│
│ │ │ │書3 份上各偽造「│號:0080│
│ │ │ │乙○○」署名各1 │00000000│
│ │ │ │枚。 │號 │
│ │ │ │ │ │
├─┼────┼─────┼────────┼────┤
│3 │90年12月│寶島商業銀│冒乙○○名義申請│ │
│ │3日 │行(即日盛│小額貸款15萬元(│ │
│ │ │商業銀行)│銀行核貸10萬元)│ │
│ │ │前金分行 │,並在申請書上偽│ │
│ │ │ │造「乙○○」署名│ │
│ │ │ │1枚 、盜用「方美│ │
│ │ │ │香」印章2 次。 │ │
├─┼────┼─────┼────────┼────┤
│4 │91年3月 │遠東國際商│冒乙○○名義申請│取得信用│
│ │2日 │業銀行 │該銀行信用卡2 張│卡卡號:│
│ │ │ │,並於申請書2 份│00000000│
│ │ │ │上偽造「乙○○」│00000000│
│ │ │ │署名共3 枚。 │號、4579│
│ │ │ │ │00000000│
│ │ │ │ │1608號 │
├─┼────┼─────┼────────┼────┤
│5 │91年5月1│誠泰商業銀│冒乙○○名義申請│取得信用│
│ │5日 │行 │該行VISA及MASTER│卡卡號:│
│ │ │ │信用卡並在申請書│00000000│
│ │ │ │1 份上偽造「方美│00000000│
│ │ │ │香」署名1 枚。 │號、5486│
│ │ │ │ │00000000│
│ │ │ │ │2400號。│
│ │ │ │ │ │
│ │ │ │ │自91 年6│
│ │ │ │ │月26日起│
│ │ │ │ │至92年7 │
│ │ │ │ │月20日止│
│ │ │ │ │,共刷卡│
│ │ │ │ │消費1439│
│ │ │ │ │45元。 │
├─┼────┼─────┼────────┼────┤
│6 │91年5月2│中華商業銀│冒乙○○名義申請│取得東森│
│ │2 日、92│行 │該銀行東森得易卡│得易卡卡│
│ │年1 月2 │ │普卡持以盜刷消費│號:5454│
│ │日 │ │、申請該銀行貴賓│00000000│
│ │ │ │理財專案貸款(借│109號 │
│ │ │ │款12萬元),並在│ │
│ │ │ │申請書2 份上各偽│ │
│ │ │ │造「乙○○」署名│ │
│ │ │ │1枚。 │ │
├─┼────┼─────┼────────┼────┤
│7 │90年1 月│聯邦商業銀│冒乙○○名義委託│取得大樂│
│ │間某日、│行 │不知情之成年代辦│VISA普卡│
│ │91年5 月│ │業者,申請該行大│號:4579│
│ │間某日、│ │樂VISA普卡、F1加│00000000│
│ │91年11月│ │油卡、國民現金、│2606號、│
│ │9 日、90│ │CASH金援卡,並自│金援卡卡│
│ │年12月間│ │行於上開申請書共│號:4579│
│ │某日 │ │4 份上各偽造「方│00000000│
│ │ │ │美香」署名1 枚。│0403號、│
│ │ │ │ │F1加油卡│
│ │ │ │ │號:5409│
│ │ │ │ │00000000│
│ │ │ │ │6605號 │
│ │ │ │ │(至92年│
│ │ │ │ │10月、11│
│ │ │ │ │月止,3 │
│ │ │ │ │張卡合計│
│ │ │ │ │尚未償還│
│ │ │ │ │89005 元│
│ │ │ │ │) │
│ │ │ │ │國民現金│
│ │ │ │ │卡號: │
│ │ │ │ │00000000│
│ │ │ │ │00000000│
│ │ │ │ │號 │
├─┼────┼─────┼────────┼────┤
│8 │91年11月│中國國際商│冒乙○○名義委託│取得信用│
│ │20日 │業銀行 │不知情之成年信用│卡卡號:│
│ │ │ │卡代辦業者,申請│00000000│
│ │ │ │該行ZOO MALL聯名│00000000│
│ │ │ │卡及餘額代償,並│號 │
│ │ │ │自行於申請書1 份│ │
│ │ │ │上偽造「乙○○」│ │
│ │ │ │署名1 枚。 │ │
├─┼────┼─────┼────────┼────┤
│9 │92年1月1│富邦商業銀│冒乙○○名義申請│ │
│ │2日 │行 │該銀行「頭家大優│ │
│ │ │ │貸」貸款20萬元,│ │
│ │ │ │並在申請書1 份上│ │
│ │ │ │偽造「乙○○」署│ │
│ │ │ │名1 枚、在貸款契│ │
│ │ │ │約書1 份上偽造「│ │
│ │ │ │乙○○」署名3 枚│ │
│ │ │ │、在頭家大優貸聲│ │
│ │ │ │明書、頭家大優貸│ │
│ │ │ │團體傷害保險確認│ │
│ │ │ │聲明書、富邦銀行│ │
│ │ │ │存款戶開戶申請書│ │
│ │ │ │暨約定書各1 份上│ │
│ │ │ │偽造「乙○○」署│ │
│ │ │ │名各1 枚。 │ │
├─┼────┼─────┼────────┼────┤
│10│92年1 月│大眾商業銀│冒乙○○名義申請│ │
│ │間某日 │行 │該銀行MUCH現金卡│ │
│ │ │ │(貸款4 萬元額度│ │
│ │ │ │),並在申請書上│ │
│ │ │ │偽造「乙○○」署│ │
│ │ │ │名1 枚。 │ │
├─┼────┼─────┼────────┼────┤
│11│92年7月8│高雄市第二│冒乙○○名義申請│ │
│ │日 │信用合作社│消費性貸款15萬元│ │
│ │ │ │,並在申請及調查│ │
│ │ │ │審核表1 份上偽造│ │
│ │ │ │「乙○○」署名1 │ │
│ │ │ │枚、盜用「乙○○│ │
│ │ │ │」印章1次。 │ │
└─┴────┴─────┴────────┴────┘
附表二(有簽帳單部分)
┌──┬───────┬────────────────────┬────┐
│編號│發卡銀行、卡號│ 消費時間、商店、金額 │偽造內容│
├──┼───────┼────────────────────┼────┤
│ 一 │國泰世華銀行 │①91.03.11日於「中國石油中壢服務區站」 │偽造「方│
│ │卡號:00000000│ 消費,刷卡金額為500元。 │美香」署│
│ │00000000 │ │名2 枚(│
│ │ │ │複寫1 次│
│ │ │ │) │
├──┼───────┼────────────────────┼────┤
│ 二 │遠東商業銀行 │①91.03.10日於「金發機車行」消費,刷卡金│偽造「方│
│ │卡號:00000000│ 額為49000元。 │美香」署│
│ │00000000 │ │名3 枚(│
│ │ │ │複寫2 次│
│ │ │ │) │
├──┼───────┼────────────────────┼────┤
│ 三 │誠泰商業銀行 │①92.07.10日於「唯豐企業有限公司」消費,│偽造「方│
│ │卡號:00000000│ 刷卡金額為620 元。 │美香」署│
│ │00000000 │ │名2 枚(│
│ │ │ │複寫1 次│
│ │ │ │) │
├──┼───────┼────────────────────┼────┤
│ 四 │聯邦商業銀行 │①90.01.05日與90.02.16日於「詮新輪胎」消│偽造「方│
│ │卡號:00000000│ 費,刷卡金額分別為6600元與2800元。 │美香」署│
│ │00000000 │ │名6 枚(│
│ │ │ │各複寫2 │
│ │ │ │次) │
├──┼───────┼────────────────────┼────┤
│ 五 │聯邦商業銀行 │①90.08.04日與90.11.10日於「永暐企業社」│偽造「方│
│ │卡號:00000000│ 消費,刷卡金額分別為3200元與7600元。 │美香」署│
│ │00000000 │ │名6 枚(│
│ │ │ │各複寫2 │
│ │ │ │次) │
└──┴───────┴────────────────────┴────┘
附表三(未留存簽帳單部分)
┌──┬───────┬────────────────────┬────┬───────┐
│編號│發卡銀行、卡號│ 消費時間、商店、金額 │偽造內容│ 備 註 │
├──┼───────┼────────────────────┼────┼───────┤
│ 一 │法商佳信銀行臺│①於90.08.31日消費,刷卡金額為1212元。 │於左列消│已逾保存期限 │
│ │北分行 │②於91.04.29日消費,刷卡金額為4108元。 │費之簽帳│ │
│ │卡號:00000000│③於91.06.06日消費,刷卡金額為1050元。 │單上偽造│ │
│ │00000000 │④於91.06.06日消費,刷卡金額為8870元。 │「乙○○│ │
│ │ │⑤於91.06.08日消費,刷卡金額為4990元。 │」署名各│ │
│ │ │⑥於91.07.28日消費,刷卡金額為2703元。 │2 枚(複│ │
│ │ │⑦於91.08.21日消費,刷卡金額為1403元。 │寫1次) │ │
│ │ │⑧於91.08.23日消費,刷卡金額為2528元。 │ │ │
│ │ │⑨於91.09.16日消費,刷卡金額為1709元。 │ │ │
│ │ │⑩於91.09.16日消費,刷卡金額為6990元。 │ │ │
│ │ │⑪於91.09.16日消費,刷卡金額為8888元。 │ │ │
│ │ │⑫於91.11.02日消費,刷卡金額為2315元。 │ │ │
│ │ │⑬於91.11.16日消費,刷卡金額為1334元。 │ │ │
│ │ │⑭於91.11.23日消費,刷卡金額為2192元。 │ │ │
│ │ │以上14筆消費之商店名稱均為不詳。 │ │ │
├──┼───────┼────────────────────┼────┼───────┤
│ 二 │法商佳信銀行臺│①91.12.05日於「家樂福愛河店」消費,刷卡│於左列消│已逾保存期限 │
│ │北分行 │ 金額為1580元。 │費之簽帳│ │
│ │卡號:00000000│②92.02.21日於「家樂福愛河店」消費,刷卡│單上偽造│ │
│ │00000000 │ 金額為1965元。 │「乙○○│ │
│ │ │③92.03.05日於「家樂福愛河店」消費,刷卡│」署名各│ │
│ │ │ 金額為3256元。 │2 枚(複│ │
│ │ │④92.04.01日於「家樂福愛河店」消費,刷卡│寫1次) │ │
│ │ │ 金額為3745元。 │ │ │
│ │ │ │ │ │
│ │ │ │ │ │
├──┼───────┼────────────────────┼────┼───────┤
│ 三 │國泰世華銀行 │①90.10.31日於「上益銀樓」消費,刷卡金額│於左列消│已無資料 │
│ │卡號:00000000│ 為6000元。 │費之簽帳│ │
│ │00000000 │ │單上偽造│ │
│ │ │ │「乙○○│ │
│ │ │ │」署名2 │ │
│ │ │ │枚(複寫│ │
│ │ │ │1 次) │ │
├──┼───────┼────────────────────┼────┼───────┤
│ 四 │國泰世華銀行 │①91.03.18日於「慶昌加油站」消費,刷卡金│於左列消│「中國信託」收│
│ │卡號:00000000│ 額為620元。 │費之簽帳│單(已逾保存期│
│ │00000000 │ │單上偽造│限) │
│ │ │ │「乙○○│ │
│ │ │ │」署名2 │ │
│ │ │ │枚(複寫│ │
│ │ │ │1 次) │ │
├──┼───────┼────────────────────┼────┼───────┤
│ 五 │國泰世華銀行 │①91.10.07日於「屈臣氏」消費,刷卡金額為│於左列消│已逾保存期限 │
│ │卡號:00000000│ 506元。 │費之簽帳│ │
│ │00000000 │ │單上偽造│ │
│ │ │ │「乙○○│ │
│ │ │ │」署名2 │ │
│ │ │ │枚(複寫│ │
│ │ │ │1 次) │ │
├──┼───────┼────────────────────┼────┼───────┤
│ 六 │國泰世華銀行 │①92.06.23日於「超級餐廳」消費,刷卡金額│於左列消│匯豐銀行收單(│
│ │卡號:00000000│ 為1800元。 │費之簽帳│已逾保存期限)│
│ │00000000 │②92.07.07日於「超級餐廳」消費,刷卡金額│單上偽造│ │
│ │ │ 為500元。 │「乙○○│ │
│ │ │ │」署名各│ │
│ │ │ │2 枚(複│ │
│ │ │ │寫1次) │ │
├──┼───────┼────────────────────┼────┼───────┤
│ 七 │國泰世華銀行 │①91.01.13日於「西歐華夏加油站」消費,刷│於左列消│已逾保存期限 │
│ │卡號:00000000│ 卡金額為630元。 │費之簽帳│ │
│ │00000000 │ │單上偽造│ │
│ │ │ │「乙○○│ │
│ │ │ │」署名2 │ │
│ │ │ │枚(複寫│ │
│ │ │ │1 次) │ │
├──┼───────┼────────────────────┼────┼───────┤
│ 八 │國泰世華銀行 │①91.03.27日於「慶昌加油站」消費,刷卡金│於左列消│「中國信託」收│
│ │卡號:00000000│ 額為620元。 │費之簽帳│單(已逾保存期│
│ │00000000 │②91.12.07日於「慶昌加油站」消費,刷卡金│單上偽造│限) │
│ │ │ 額為670元。 │「乙○○│ │
│ │ │③92.02.16日於「慶昌加油站」消費,刷卡金│」署名各│ │
│ │ │ 額為720元。 │2 枚(複│ │
│ │ │④92.05.30日於「慶昌加油站」消費,刷卡金│寫1次) │ │
│ │ │ 額為643元 │ │ │
├──┼───────┼────────────────────┼────┼───────┤
│ 九 │國泰世華銀行 │①91.08.20日於「慶昌加油站」消費,刷卡金│於左列消│已逾保存期限 │
│ │卡號:00000000│ 額為688元。 │費之簽帳│ │
│ │00000000 │ │單上偽造│ │
│ │ │ │「乙○○│ │
│ │ │ │」署名2 │ │
│ │ │ │枚(複寫│ │
│ │ │ │1 次) │ │
├──┼───────┼────────────────────┼────┼───────┤
│ 十 │國泰世華銀行 │①92.02.16日於「可利亞餐廳」消費,刷卡金│於左列消│已逾保存期限 │
│ │卡號:00000000│ 額為1420元。 │費之簽帳│ │
│ │00000000 │ │單上偽造│ │
│ │ │ │「乙○○│ │
│ │ │ │」署名2 │ │
│ │ │ │枚(複寫│ │
│ │ │ │1 次) │ │
├──┼───────┼────────────────────┼────┼───────┤
│十一│遠東商業銀行 │①91.01.02日於「華王大飯店」消費,刷卡金│於左列消│已逾保存期限 │
│ │卡號:00000000│額為2100元。 │費之簽帳│ │
│ │00000000 │ │單上偽造│ │
│ │ │ │「乙○○│ │
│ │ │ │」署名2 │ │
│ │ │ │枚(複寫│ │
│ │ │ │1 次) │ │
├──┼───────┼────────────────────┼────┼───────┤
│十二│遠東商業銀行 │①91.01.23日於「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於左列消│已逾保存期限 │
│ │卡號:00000000│ 廠」消費,刷卡金額為640元。 │費之簽帳│ │
│ │00000000 │②91.02.04日於「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單上偽造│ │
│ │ │ 廠」消費,刷卡金額為620元。 │「乙○○│ │
│ │ │ │」署名各│ │
│ │ │ │2 枚(複│ │
│ │ │ │寫1次) │ │
├──┼───────┼────────────────────┼────┼───────┤
│十三│遠東商業銀行 │①91.02.15日於「中國石油中華三路站」消費│於左列消│已逾保存期限 │
│ │卡號:00000000│ ,刷卡金額為530元。 │費之簽帳│ │
│ │00000000 │ │單上偽造│ │
│ │ │ │「乙○○│ │
│ │ │ │」署名2 │ │
│ │ │ │枚(複寫│ │
│ │ │ │1 次) │ │
├──┼───────┼────────────────────┼────┼───────┤
│十四│遠東商業銀行 │①91.02.25日於「慶昌加油站有限公司」消費│於左列消│已逾保存期限 │
│ │卡號:00000000│ ,刷卡金額為510元。 │費之簽帳│ │
│ │00000000 │②91.03.07日於「慶昌加油站有限公司」消費│單上偽造│ │
│ │ │ ,刷卡金額為590元。 │「乙○○│ │
│ │ │ │」署名各│ │
│ │ │ │2 枚(複│ │
│ │ │ │寫1次) │ │
├──┼───────┼────────────────────┼────┼───────┤
│十五│遠東商業銀行 │①91.03.04日於「瑞成金銀珠寶有縣公司楠梓│於左列消│簽帳單為一式二│
│ │卡號:00000000│ 營業所」消費,刷卡金額為1450元。 │費之簽帳│聯(已逾保存期│
│ │00000000 │ │單上偽造│限) │
│ │ │ │「乙○○│ │
│ │ │ │」署名2 │ │
│ │ │ │枚(複寫│ │
│ │ │ │1 次) │ │
├──┼───────┼────────────────────┼────┼───────┤
│十六│遠東商業銀行 │①91.03.04日於「大樂股份有限公司」消費,│於左列消│已逾保存期限 │
│ │卡號:00000000│ 刷卡金額為1500元。 │費之簽帳│ │
│ │00000000 │ │單上偽造│ │
│ │ │ │「乙○○│ │
│ │ │ │」署名2 │ │
│ │ │ │枚(複寫│ │
│ │ │ │1 次) │ │
├──┼───────┼────────────────────┼────┼───────┤
│十七│遠東商業銀行 │①91.03.08日於「中國石油北投站」消費,刷│於左列消│「中國信託」收│
│ │卡號:00000000│ 卡金額為620元。 │費之簽帳│單(已逾保存期│
│ │00000000 │ │單上偽造│限) │
│ │ │ │「乙○○│ │
│ │ │ │」署名2 │ │
│ │ │ │枚(複寫│ │
│ │ │ │1 次) │ │
├──┼───────┼────────────────────┼────┼───────┤
│十八│遠東商業銀行 │①91.03.08日於「松青商業股份有限公司興安│於左列消│「中國信託」收│
│ │卡號:00000000│ 分公司」消費,刷卡金額為336元。 │費之簽帳│單(已逾保存期│
│ │00000000 │②91.03.09日於「松青商業股份有限公司興安│單上偽造│限) │
│ │ │ 分公司」消費,刷卡金額為1426元。 │「乙○○│ │
│ │ │③91.08.10日於「松青商業股份有限公司興安│」署名各│ │
│ │ │ 分公司」消費,刷卡金額為135元。 │2 枚(複│ │
│ │ │ │寫1次) │ │
├──┼───────┼────────────────────┼────┼───────┤
│十九│遠東商業銀行 │①91.04.29日於「慶昌加油站有限公司」消費│於左列消│「中國信託」收│
│ │卡號:00000000│ ,刷卡金額為660元。 │費之簽帳│單(已逾保存期│
│ │00000000 │②91.05.09日於「慶昌加油站有限公司」消費│單上偽造│限) │
│ │ │ ,刷卡金額為640元。 │「乙○○│ │
│ │ │③91.05.22日於「慶昌加油站有限公司」消費│」署名各│ │
│ │ │ ,刷卡金額為700元。 │2 枚(複│ │
│ │ │④91.10.15日於「慶昌加油站有限公司」消費│寫1次) │ │
│ │ │ ,刷卡金額為700 元。 │ │ │
├──┼───────┼────────────────────┼────┼───────┤
│二十│遠東商業銀行 │①91.07.17日於「慶昌加油站有限公司」消費│於左列消│「中國信託」收│
│ │卡號:00000000│ ,刷卡金額為620 元。 │費之簽帳│單(已逾保存期│
│ │00000000 │ │單上偽造│限) │
│ │ │ │「乙○○│ │
│ │ │ │」署名2 │ │
│ │ │ │枚(複寫│ │
│ │ │ │1 次) │ │
├──┼───────┼────────────────────┼────┼───────┤
│二一│遠東商業銀行 │①91.10.08日於「左新加油站有限公司」消費│於左列消│「中國信託」收│
│ │卡號:00000000│ ,刷卡金額為530 元。 │費之簽帳│單(已逾保存期│
│ │00000000 │ │單上偽造│限) │
│ │ │ │「乙○○│ │
│ │ │ │」署名2 │ │
│ │ │ │枚(複寫│ │
│ │ │ │1 次) │ │
├──┼───────┼────────────────────┼────┼───────┤
│二二│誠泰商業銀行 │①91.05.31日於「第八街量販廣場」消費,刷│於左列消│逾調閱時效 │
│ │卡號:00000000│ 卡金額為484元。 │費之簽帳│ │
│ │00000000 │ │單上偽造│ │
│ │ │ │「乙○○│ │
│ │ │ │」署名2 │ │
│ │ │ │枚(複寫│ │
│ │ │ │1 次) │ │
├──┼───────┼────────────────────┼────┼───────┤
│二三│誠泰商業銀行 │①91.05.31日於「詮怡股份有限公司」消費,│於左列消│逾調閱時效 │
│ │卡號:00000000│ 刷卡金額為665 元。 │費之簽帳│ │
│ │00000000 │②91.06.09日於「詮怡股份有限公司」消費,│單上偽造│ │
│ │ │ 刷卡金額為650 元。 │「乙○○│ │
│ │ │ │」署名各│ │
│ │ │ │2 枚(複│ │
│ │ │ │寫1次) │ │
├──┼───────┼────────────────────┼────┼───────┤
│二四│誠泰商業銀行 │①91.06.09日於「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消費,│於左列消│逾調閱時效 │
│ │卡號:00000000│ 刷卡金額為298元。 │費之簽帳│ │
│ │00000000 │ │單上偽造│ │
│ │ │ │「乙○○│ │
│ │ │ │」署名2 │ │
│ │ │ │枚(複寫│ │
│ │ │ │1 次) │ │
├──┼───────┼────────────────────┼────┼───────┤
│二五│誠泰商業銀行 │①91.06.18日於「大冠興大賣場」消費,刷卡│於左列消│「匯豐銀行」收│
│ │卡號:00000000│ 金額為30000元。 │費之簽帳│單(已逾保存期│
│ │00000000 │ │單上偽造│限) │
│ │ │ │「乙○○│ │
│ │ │ │」署名2 │ │
│ │ │ │枚(複寫│ │
│ │ │ │1 次) │ │
├──┼───────┼────────────────────┼────┼───────┤
│二六│誠泰商業銀行 │①91.06.29日於「左新加油站有限公司」消費│於左列消│「中國信託」收│
│ │卡號:00000000│ ,刷卡金額為650元。 │費之簽帳│單(已逾保存期│
│ │00000000 │ │單上偽造│限) │
│ │ │ │「乙○○│ │
│ │ │ │」署名2 │ │
│ │ │ │枚(複寫│ │
│ │ │ │1 次) │ │
├──┼───────┼────────────────────┼────┼───────┤
│二七│誠泰商業銀行 │①91.07.27日於「中國石油左營站」消費,刷│於左列消│已逾保存期限 │
│ │卡號:00000000│ 卡金額為665元。 │費之簽帳│ │
│ │00000000 │ │單上偽造│ │
│ │ │ │「乙○○│ │
│ │ │ │」署名2 │ │
│ │ │ │枚(複寫│ │
│ │ │ │1 次) │ │
├──┼───────┼────────────────────┼────┼───────┤
│二八│誠泰商業銀行 │①91.08.10日於「科紀通信」消費,刷卡金額│於左列消│已逾保存期限 │
│ │卡號:00000000│ 為640 元。 │費之簽帳│ │
│ │00000000 │ │單上偽造│ │
│ │ │ │「乙○○│ │
│ │ │ │」署名2 │ │
│ │ │ │枚(複寫│ │
│ │ │ │1 次) │ │
├──┼───────┼────────────────────┼────┼───────┤
│二九│誠泰商業銀行 │①91.08.12日於「銓怡股份有限公司」消費,│於左列消│「中國信託」收│
│ │卡號:00000000│ 刷卡金額為500元。 │費之簽帳│單(已逾保存期│
│ │00000000 │ │單上偽造│限) │
│ │ │ │「乙○○│ │
│ │ │ │」署名2 │ │
│ │ │ │枚(複寫│ │
│ │ │ │1 次) │ │
├──┼───────┼────────────────────┼────┼───────┤
│三十│誠泰商業銀行 │①91.11.26日於「西歐華夏加油站-士林紡織 │於左列消│「台新銀行」收│
│ │卡號:00000000│ 」消費,刷卡金額為650元。 │費之簽帳│單(逾調閱期限│
│ │00000000 │ │單上偽造│) │
│ │ │ │「乙○○│ │
│ │ │ │」署名2 │ │
│ │ │ │枚(複寫│ │
│ │ │ │1 次) │ │
├──┼───────┼────────────────────┼────┼───────┤
│三一│誠泰商業銀行 │①92.06.10日於「超級餐廳」消費,刷卡金額│於左列消│「匯豐銀行」收│
│ │卡號:00000000│ 為1500元。 │費之簽帳│單(已逾保存期│
│ │00000000 │ │單上偽造│限) │
│ │ │ │「乙○○│ │
│ │ │ │」署名2 │ │
│ │ │ │枚(複寫│ │
│ │ │ │1 次) │ │
├──┼───────┼────────────────────┼────┼───────┤
│三二│中華商業銀行 │①91.05.31日於「第八街量販廣場」消費,刷│於左列消│「上海銀行」收│
│ │卡號:00000000│ 卡金額為682元。 │費之簽帳│單(已逾保存期│
│ │00000000 │ │單上偽造│限) │
│ │ │ │「乙○○│ │
│ │ │ │」署名2 │ │
│ │ │ │枚(複寫│ │
│ │ │ │1 次) │ │
├──┼───────┼────────────────────┼────┼───────┤
│三三│中華商業銀行 │①91.06.02日於「大冠興大賣場」消費,刷卡│於左列消│「匯豐銀行」收│
│ │卡號:00000000│ 金額為10000元。 │費之簽帳│單(已逾保存期│
│ │00000000 │②91.06.18日於「大冠興大賣場」消費,刷卡│單上偽造│限) │
│ │ │ 金額為35000元。 │「乙○○│ │
│ │ │③91.09.04日於「大冠興大賣場」消費,刷卡│」署名各│ │
│ │ │ 金額為16300元。 │2 枚(複│ │
│ │ │④91.12.13日於「大冠興大賣場」消費,刷卡│寫1次) │ │
│ │ │ 金額為2000元。 │ │ │
├──┼───────┼────────────────────┼────┼───────┤
│三四│中華商業銀行 │①91.09.12日於「慶昌加油站有限公司」消費│於左列消│「中國信託」收│
│ │卡號:00000000│ ,刷卡金額為710元。 │費之簽帳│單(已逾保存期│
│ │00000000 │②91.11.09日於「慶昌加油站有限公司」消費│單上偽造│限) │
│ │ │ ,刷卡金額為760元。 │「乙○○│ │
│ │ │③91.11.19日於「慶昌加油站有限公司」消費│」署名各│ │
│ │ │ ,刷卡金額為720元。 │2 枚(複│ │
│ │ │④91.12.19日於「慶昌加油站有限公司」消費│寫1次) │ │
│ │ │ ,刷卡金額為700元。 │ │ │
├──┼───────┼────────────────────┼────┼───────┤
│三五│中華商業銀行 │①91.09.18日於「中國石油左營站」消費,刷│於左列消│「中國信託」收│
│ │卡號:00000000│ 卡金額為710元。 │費之簽帳│單(已逾保存期│
│ │00000000 │ │單上偽造│限) │
│ │ │ │「乙○○│ │
│ │ │ │」署名2 │ │
│ │ │ │枚(複寫│ │
│ │ │ │1 次) │ │
├──┼───────┼────────────────────┼────┼───────┤
│三六│中華商業銀行 │①91.10.25日於「左新加油站有限公司」消費│於左列消│「中國信託」收│
│ │卡號:00000000│ ,刷卡金額為690元。 │費之簽帳│單(已逾保存期│
│ │00000000 │ │單上偽造│限) │
│ │ │ │「乙○○│ │
│ │ │ │」署名2 │ │
│ │ │ │枚(複寫│ │
│ │ │ │1 次) │ │
├──┼───────┼────────────────────┼────┼───────┤
│三七│中華商業銀行 │①91.10.30日於「揚洲企業有限公司」消費。│於左列消│「上海商業銀行│
│ │卡號:00000000│ 刷卡金額為830元。 │費之簽帳│」收單(已逾保│
│ │00000000 │ │單上偽造│存期限) │
│ │ │ │「乙○○│ │
│ │ │ │」署名2 │ │
│ │ │ │枚(複寫│ │
│ │ │ │1 次) │ │
├──┼───────┼────────────────────┼────┼───────┤
│三八│中華商業銀行 │①91.11.01日於「銓怡股份有限公司」消費,│於左列消│「中國信託」收│
│ │卡號:00000000│ 刷卡金額為670元。 │費之簽帳│單(已逾保存期│
│ │00000000 │ │單上偽造│限) │
│ │ │ │「乙○○│ │
│ │ │ │」署名2 │ │
│ │ │ │枚(複寫│ │
│ │ │ │1 次) │ │
├──┼───────┼────────────────────┼────┼───────┤
│三九│聯邦商業銀行 │①91.06.16日於「慶昌加油站有限公司」消費│於左列消│「中國信託」收│
│ │卡號:00000000│ ,刷卡金額為630元。 │費之簽帳│單(已逾保存期│
│ │00000000 │②91.07.07日於「銓怡股份有限公司」消費,│單上偽造│限) │
│ │ │ 刷卡金額為620元。 │「乙○○│ │
│ │ │③91.08.04日於「左新加油站有限公司」消費│」署名各│ │
│ │ │ ,刷卡金額為650元。 │2 枚(複│ │
│ │ │④92.02.03日於「松詠有限公司松詠加油站」│寫1次) │ │
│ │ │ 消費,刷卡金額為700元。 │ │ │
│ │ │ │ │ │
├──┼───────┼────────────────────┼────┼───────┤
│四十│聯邦商業銀行 │①90.02.19日於「德民加油站」消費,刷卡金│於左列消│①一式二聯 │
│ │卡號:00000000│ 額為680元。 │費之簽帳│②「聯合信用卡│
│ │00000000 │②90.03.16日於「德民加油站」消費,刷卡金│單上偽造│ 處理中心」收│
│ │ │ 額為600元。 │「乙○○│ 單(已逾保存│
│ │ │③90.03.28日於「德民加油站」消費,刷卡金│」署名各│ 期限) │
│ │ │ 額為500元。 │2 枚(複│ │
│ │ │④90.05.14日於「德民加油站」消費,刷卡金│寫1次) │ │
│ │ │ 額為700元。 │ │ │
│ │ │⑤90.06.20日於「德民加油站」消費,刷卡金│ │ │
│ │ │ 額為660元。 │ │ │
│ │ │⑥90.07.03日於「德民加油站」消費,刷卡金│ │ │
│ │ │ 額為680元。 │ │ │
│ │ │⑦90.07.13日於「德民加油站」消費,刷卡金│ │ │
│ │ │ 額為650元。 │ │ │
│ │ │⑧90.07.31日於「德民加油站」消費,刷卡金│ │ │
│ │ │ 額為700元。 │ │ │
├──┼───────┼────────────────────┼────┼───────┤
│四一│聯邦商業銀行 │①90.04.22日於「真光-民族」消費,刷卡金│於左列消│①一式二聯 │
│ │卡號:00000000│ 額為1290元。 │費之簽帳│②「聯合信用卡│
│ │00000000 │ │單上偽造│ 處理中心」收│
│ │ │ │「乙○○│ 單(已逾保存│
│ │ │ │」署名2 │ 期限) │
│ │ │ │枚(複寫│ │
│ │ │ │1 次) │ │
├──┼───────┼────────────────────┼────┼───────┤
│四二│聯邦商業銀行 │①90.06.09日於「慶昌加油站」消費,刷卡金│於左列消│①一式二聯 │
│ │卡號:00000000│ 額為690元。 │費之簽帳│②「聯合信用卡│
│ │00000000 │ │單上偽造│ 處理中心」收│
│ │ │ │「乙○○│ 單(已逾保存│
│ │ │ │」署名2 │ 期限) │
│ │ │ │枚(複寫│ │
│ │ │ │1 次) │ │
├──┼───────┼────────────────────┼────┼───────┤
│四三│聯邦商業銀行 │①90.06.15日於「衣多流行生活館」消費,刷│於左列消│①一式二聯 │
│ │卡號:00000000│ 卡金額為138元。 │費之簽帳│②「聯合信用卡│
│ │00000000 │②90.06.15日於「衣多流行生活館」消費,刷│單上偽造│ 處理中心」收│
│ │ │ 卡金額為198元。 │「乙○○│ 單(已逾保存│
│ │ │ │」署名各│ 期限) │
│ │ │ │2 枚(複│ │
│ │ │ │寫1次) │ │
├──┼───────┼────────────────────┼────┼───────┤
│四四│聯邦商業銀行 │①90.12.03日於「桂華加油站」消費,刷卡金│於左列消│①一式二聯 │
│ │卡號:00000000│ 額為697元。 │費之簽帳│②「聯合信用卡│
│ │00000000 │ │單上偽造│ 處理中心」收│
│ │ │ │「乙○○│ 單(已逾保存│
│ │ │ │」署名2 │ 期限) │
│ │ │ │枚(複寫│ │
│ │ │ │1 次) │ │
├──┼───────┼────────────────────┼────┼───────┤
│四五│聯邦商業銀行 │①90.12.17日於「金輪服飾」消費,刷卡金額│於左列消│①一式二聯 │
│ │卡號:00000000│ 為980元。 │費之簽帳│②「聯合信用卡│
│ │00000000 │ │單上偽造│ 處理中心」收│
│ │ │ │「乙○○│ 單(已逾保存│
│ │ │ │」署名2 │ 期限) │
│ │ │ │枚(複寫│ │
│ │ │ │1 次) │ │
├──┼───────┼────────────────────┼────┼───────┤
│四六│聯邦商業銀行 │①91.04.08日於「嬌姿華歌爾」消費,刷卡金│於左列消│①一式二聯 │
│ │卡號:00000000│ 額為864元。 │費之簽帳│②「聯合信用卡│
│ │00000000 │ │單上偽造│ 處理中心」收│
│ │ │ │「乙○○│ 單(已逾保存│
│ │ │ │」署名2 │ 期限) │
│ │ │ │枚(複寫│ │
│ │ │ │1 次) │ │
├──┼───────┼────────────────────┼────┼───────┤
│四七│聯邦商業銀行 │①90.01.07日於「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消費,│於左列消│①第1筆至第4筆│
│ │卡號:00000000│ 刷卡金額為2461元。 │費之簽帳│ 為「荷蘭銀行│
│ │00000000 │②90.01.26日於「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消費,│單上偽造│ 」收單。 │
│ │ │ 刷卡金額為1172元。 │「乙○○│②第5筆至第8筆│
│ │ │③90.03.13日於「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消費,│」署名各│ 為「台新銀行│
│ │ │ 刷卡金額為994元。 │2 枚(複│ 」收單。 │
│ │ │④90.07.31日於「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消│寫1次) │③第9筆至第23 │
│ │ │ 費,刷卡金額為2280元。 │ │ 筆為「中國信│
│ │ │⑤90.01.15日於「大源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託」收單。 │
│ │ │ 消費,刷卡金額為620元。 │ │④第24筆至第25│
│ │ │⑥90.03.03日於「光華加油站有限公司」消費│ │ 筆為「財金公│
│ │ │ ,刷卡金額為650元。 │ │ 司」收單。 │
│ │ │⑦90.11.23日於「港都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⑤第26筆為「大│
│ │ │ 消費,刷卡金額為620元。 │ │ 眾銀行」收單│
│ │ │⑧92.09.15日於「環陽加油站有限公司」消費│ │ 。 │
│ │ │ ,刷卡金額為720元。 │ │⑥第27筆至第30│
│ │ │⑨90.01.24日於「銓怡股份有限公司」消費,│ │ 筆為「上海商│
│ │ │ 刷卡金額為650元。 │ │ 業銀行」收單│
│ │ │⑩90.01.28日於「大社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消費,刷卡金額為700元。 │ │⑦第28筆至第33│
│ │ │⑪90.02.06日於「東方油品股份有限公司」消│ │ 筆為「匯豐銀│
│ │ │ 費,刷卡金額為600元。 │ │ 行」收單。 │
│ │ │⑫90.03.10日於「銓怡股份有限公司」消費,│ │(以上均逾調閱│
│ │ │ 刷卡金額為680元。 │ │期限) │
│ │ │⑬90.04.06日於「銓怡股份有限公司」消費,│ │ │
│ │ │ 刷卡金額為670元。 │ │ │
│ │ │⑭90.04.28日於「銓怡股份有限公司」消費,│ │ │
│ │ │ 刷卡金額為700元。 │ │ │
│ │ │⑮90.05.27日於「銓怡股份有限公司」消費,│ │ │
│ │ │ 刷卡金額為680元。 │ │ │
│ │ │⑯90.08.16日於「許新興加油站有限公司」消│ │ │
│ │ │ 費,刷卡金額為620元。 │ │ │
│ │ │⑰90.08.26日於「銓怡股份有限公司」消費,│ │ │
│ │ │ 刷卡金額為680元。 │ │ │
│ │ │⑱90.09.07日於「許新興加油站有限公司」消│ │ │ │ ││ │ │ │ │
│ │ │ 費,刷卡金額為670元。 │ │ │ │ ││ │ │ │ │
│ │ │⑲於90.08.02日消費,刷卡金額為2430元。(│ │ │ │ ││ │ │ │ │
│ │ │ 商店名稱不明) │ │ │ │ ││ │ │ │ │
│ │ │⑳91.04.03日於「慶昌加油站有限公司」消費│ │ │ │ ││ │ │ │ │
│ │ │ ,刷卡金額為680元。 │ │ │ │ ││ │ │ │ │
│ │ │㉑91.04.14日於「中國石油左營站」消費,刷│ │ │ │ ││ │ │ │ │
│ │ │ 卡金額為700元。 │ │ │ │ ││ │ │ │ │
│ │ │㉒92.01.10日於「中國石油右昌軍校路站」消│ │ │ │ ││ │ │ │ │
│ │ │ 費,刷卡金額為760元。 │ │ │ │ ││ │ │ │ │
│ │ │㉓92.09.09日於「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消│ │ │ │ ││ │ │ │ │
│ │ │ 費,刷卡金額為680元。 │ │ │ │ ││ │ │ │ │
│ │ │㉔90.02.15日於「久喜餐廳有限公司」消費,│ │ │ │ ││ │ │ │ │
│ │ │ 刷卡金額為691元。 │ │ │ │ ││ │ │ │ │
│ │ │㉕90.05.25日於「久喜餐廳有限公司」消費,│ │ │ │ ││ │ │ │ │
│ │ │ 刷卡金額為876元。 │ │ │ │ ││ │ │ │ │
│ │ │㉖90.02.16日於「慶溢銀樓」消費,刷卡金額│ │ │ │ ││ │ │ │ │
│ │ │ 為800元。 │ │ │ │ ││ │ │ │ │
│ │ │㉗90.06.22日於「第八街量販廣場」消費,刷│ │ │ │ ││ │ │ │ │
│ │ │ 卡金額為1110元。 │ │ │ │ ││ │ │ │ │
│ │ │㉘90.06.23日於「第八街量販廣場」消費,刷│ │ │ │ ││ │ │ │ │
│ │ │ 卡金額為908元。 │ │ │ │ ││ │ │ │ │
│ │ │㉙90.07.19日於「第八街量販廣場」消費,刷│ │ │ │ ││ │ │ │ │
│ │ │ 卡金額為328元。 │ │ │ │ ││ │ │ │ │
│ │ │㉚90.08.06日於「第八街量販廣場」消費,刷│ │ │ │ ││ │ │ │ │
│ │ │ 卡金額為305元。 │ │ │ │ ││ │ │ │ │
│ │ │㉛91.12.13日於「大冠興大賣場」消費,刷卡│ │ │ │ ││ │ │ │ │
│ │ │ 金額為2000元。 │ │ │ │ ││ │ │ │ │
│ │ │㉜92.01.09日於「大冠興大賣場」消費,刷卡│ │ │ │ ││ │ │ │ │
│ │ │ 金額為13000元。 │ │ │ │ ││ │ │ │ │
│ │ │㉝92.01.10日於「大冠興大賣場」消費,刷卡│ │ │ │ ││ │ │ │ │
│ │ │ 金額為30000元。 │ │ │ │ ││ │ │ │ │
├──┼───────┼────────────────────┼────┼───────┤ │ ││ │ │ │ │
│四八│聯邦商業銀行 │①於90.02.09日郵購IBM電腦17 吋(分期付款│於左列消│已逾保存期限 │ │ ││ │ │ │ │
│ │卡號:00000000│ ,共32期,每筆金額1111元) │費之簽帳│ │ │ ││ │ │ │ │
│ │00000000 │②90.03.30日於「厚進企業有限公司」刷卡金│單上偽造│ │ │ ││ │ │ │ │
│ │ │ 額為517元。 │「乙○○│ │ │ ││ │ │ │ │
│ │ │③90.04.05日於「厚進企業有限公司」消費,│」署名各│ │ │ ││ │ │ │ │
│ │ │ 刷卡金額為990元。 │2 枚(複│ │ │ ││ │ │ │ │
│ │ │④90.08.02日於「名車輪胎行」消費,刷卡金│寫1次) │ │ │ ││ │ │ │ │
│ │ │ 額為2430元。 │ │ │ │ ││ │ │ │ │
│ │ │⑤90.12.12日於「久喜餐廳有限公司」消費,│ │ │ │ ││ │ │ │ │
│ │ │ 刷卡金額為1045元。 │ │ │ │ ││ │ │ │ │
│ │ │⑥90.12.17日於「全輪服飾-鳳山店」消費, │ │ │ │ ││ │ │ │ │
│ │ │ 刷卡金額為980元。 │ │ │ │ ││ │ │ │ │
│ │ │⑦91.04.08日於「嬌姿化妝品專賣店」消費,│ │ │ │ ││ │ │ │ │
│ │ │ 刷卡金額為864元。 │ │ │ │ ││ │ │ │ │
│ │ │⑧92.03.19日繳交「佳迪福保險」保費528 元│ │ │ │ ││ │ │ │ │
│ │ │ 、92.05.15日繳交「佳迪福保險」保費264 │ │ │ │ ││ │ │ │ │
│ │ │ 元。 │ │ │ │ ││ │ │ │ │
│ │ │⑨92.06.12日繳交「佳迪福保險」保費264 元│ │ │ │ ││ │ │ │ │
│ │ │ 、92.08.14日繳交「佳迪福保險」保費264 │ │ │ │ ││ │ │ │ │
│ │ │ 元2 筆、92.09.12日繳交「佳迪福保險」保│ │ │ │ ││ │ │ │ │
│ │ │ 費264元。 │ │ │ │ ││ │ │ │ │
│ │ │⑩92.06.12日於「易達綜合百貨(莒光)」消│ │ │ │ ││ │ │ │ │
│ │ │ 費,刷卡金額為639元。 │ │ │ │ ││ │ │ │ │
├──┼───────┼────────────────────┼────┼───────┤ │ ││ │ │ │ │
│四九│聯邦商業銀行 │①於90.01.16日消費,刷卡金額為1180元。 │於左列消│已逾保存期限 │ │ ││ │ │ │ │
│ │卡號:00000000│②於90.01.16日消費,刷卡金額為1198元。 │費之簽帳│ │ │ ││ │ │ │ │
│ │00000000 │③於90.01.21日消費,刷卡金額為3237元。 │單上偽造│ │ │ ││ │ │ │ │
│ │ │④於90.02.17日消費,刷卡金額為806元。 │「乙○○│ │ │ ││ │ │ │ │
│ │ │⑤於90.04.04日消費,刷卡金額為889元。 │」署名各│ │ │ ││ │ │ │ │
│ │ │⑥於90.04.22日消費,刷卡金額為198元。 │2 枚(複│ │ │ ││ │ │ │ │
│ │ │⑦於90.04.22日消費,刷卡金額為198元。 │寫1次) │ │ │ ││ │ │ │ │
│ │ │⑧於90.09.02日消費,刷卡金額為1332元。 │ │ │ │ ││ │ │ │ │
│ │ │⑨於90.10.22日消費,刷卡金額為566元。 │ │ │ │ ││ │ │ │ │
│ │ │⑩於90.11.02日消費,刷卡金額為1713元。 │ │ │ │ ││ │ │ │ │
│ │ │⑪於90.11.17日消費,刷卡金額為1076元。 │ │ │ │ ││ │ │ │ │
│ │ │⑫於90.11.17日消費,刷卡金額為6700元。 │ │ │ │ ││ │ │ │ │
│ │ │⑬於90.12.15日消費,刷卡金額為771元。 │ │ │ │ ││ │ │ │ │
│ │ │⑭於90.12.21日消費,刷卡金額為963元。 │ │ │ │ ││ │ │ │ │
│ │ │⑮於91.02.04日消費,刷卡金額為201元。 │ │ │ │ ││ │ │ │ │
│ │ │⑯於91.03.02日消費,刷卡金額為834元。 │ │ │ │ ││ │ │ │ │
│ │ │⑰於91.04.01日消費,刷卡金額為1098元。 │ │ │ │ ││ │ │ │ │
│ │ │⑱於91.05.30日消費,刷卡金額為89元。 │ │ │ │ ││ │ │ │ │
│ │ │⑲於91.05.30日消費,刷卡金額為323元。 │ │ │ │ ││ │ │ │ │
│ │ │⑳於92.01.10日消費,刷卡金額為1128元。 │ │ │ │ ││ │ │ │ │
│ │ │㉑於92.01.10日消費,刷卡金額為2495元。 │ │ │ │ ││ │ │ │ │
│ │ │以上21筆消費之商店名稱均為「大樂股份有限│ │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五十│聯邦商業銀行 │①於90.12.16日消費,刷卡金額為10000元。 │於左列消│已逾保存期限 │ │ ││ │ │ │ │
│ │卡號:00000000│②於90.12.21日消費,刷卡金額為2900元。 │費之簽帳│ │ │ ││ │ │ │ │
│ │00000000 │③於90.12.21日消費,刷卡金額為2900元。 │單上偽造│ │ │ ││ │ │ │ │
│ │ │④於90.12.21日消費,刷卡金額為2900元。 │「乙○○│ │
│ │ │⑤於90.12.26日消費,刷卡金額為1200元。 │」署名各│ │
│ │ │⑥於90.12.26日消費,刷卡金額為1200元。 │2 枚(複│ │
│ │ │⑦於90.12.26日消費,刷卡金額為1200元。 │寫1次) │ │
│ │ │以上7筆消費商店名稱均為「上益銀樓」。 │ │ │
│ │ │⑧於90.12.22日在中國石油左營站消費,刷卡│ │ │
│ │ │ 金額為650 元。 │ │ │
├──┼───────┼────────────────────┼────┼───────┤
│五一│聯邦商業銀行 │①91.01.17日於「可利亞餐廳」消費,刷卡金│於左列消│已逾保存期限 │
│ │卡號:00000000│ 額為438元。 │費之簽帳│ │
│ │00000000 │ │單上偽造│ │
│ │ │ │「乙○○│ │
│ │ │ │」署名2 │ │
│ │ │ │枚(複寫│ │
│ │ │ │1 次) │ │
├──┼───────┼────────────────────┼────┼───────┤
│五二│聯邦商業銀行 │①92.04.11日於「大閤屋開發公司-六合分公 │於左列消│已逾保存期限 │
│ │卡號:00000000│ 司」消費,刷卡金額為1742元。 │費之簽帳│ │
│ │00000000 │ │單上偽造│ │
│ │ │ │「乙○○│ │
│ │ │ │」署名2 │ │
│ │ │ │枚(複寫│ │
│ │ │ │1 次) │ │
├──┼───────┼────────────────────┼────┼───────┤
│五三│聯邦商業銀行 │①92.07.17日於「松詠有限公司松詠加油站」│於左列消│已逾保存期限 │
│ │卡號:00000000│ 消費,刷卡金額為500元。 │費之簽帳│ │
│ │00000000 │ │單上偽造│ │
│ │ │ │「乙○○│ │
│ │ │ │」署名2 │ │
│ │ │ │枚(複寫│ │
│ │ │ │1 次) │ │
├──┼───────┼────────────────────┼────┼───────┤
│五四│聯邦商業銀行 │①92.01.29日於「可利亞餐廳」消費,刷卡金│於左列消│已逾保存期限 │
│ │卡號:00000000│ 額為789元。 │費之簽帳│ │
│ │00000000 │ │單上偽造│ │
│ │ │ │「乙○○│ │
│ │ │ │」署名2 │ │
│ │ │ │枚(複寫│ │
│ │ │ │1 次) │ │
├──┼───────┼────────────────────┼────┼───────┤
│五五│中國國際商業銀│①於92.04.18日消費,刷卡金額為5400元。 │於左列消│「匯豐銀行」收│
│ │行 │②於92.04.28日消費,刷卡金額為3200元。 │費之簽帳│單(逾調閱期限│
│ │卡號:00000000│③於92.05.05日消費,刷卡金額為5000元。 │單上偽造│) │
│ │00000000 │以上3筆消費之商店名稱均為不詳。 │「乙○○│ │
│ │ │ │」署名各│ │
│ │ │ │2 枚(複│ │
│ │ │ │寫1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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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利用自動付款設備預借現金、網路繳款、餘額代償部分)
┌──┬───────┬────────────────────┐
│編號│發卡銀行、卡號│ 消費(或預借現金)時間、金額 │
├──┼───────┼────────────────────┤
│ 一 │國泰世華銀行 │①於91.04.27日於中信銀ATM-高雄,預借現金│
│ │卡號:00000000│ 2000元。 │
│ │00000000 │ │
├──┼───────┼────────────────────┤
│ 二 │國泰世華銀行 │①於91.04.02日預借現金7000元。 │
│ │卡號:00000000│②於91.04.02日預借現金5000元。 │
│ │00000000 │③於91.05.31日預借現金3000元。 │
│ │ │④於91.07.06日預借現金5000元。 │
│ │ │⑤於91.08.12日預借現金3000元。 │
│ │ │⑥於91.08.12日預借現金1000元。 │
│ │ │以上6筆預借現金均於「中信銀ATM-高雄」。 │
├──┼───────┼────────────────────┤
│ 三 │國泰世華銀行 │①於91.10.15日預借現金2000元。 │
│ │卡號:00000000│②於91.10.23日預借現金3000元。 │
│ │00000000 │③於91.10.23日預借現金2000元。 │
│ │ │④於92.04.18日預借現金5000元。 │
│ │ │以上4筆預借現金均於「一銀ATM-左營」。 │
├──┼───────┼────────────────────┤
│ 四 │國泰世華銀行 │①於91.12.27日線上繳款1000元。 │
│ │卡號:00000000│②於91.12.27日線上繳款1000元。 │
│ │00000000 │③於92.02.20日線上繳款1095元。 │
│ │ │④於92.04.15日線上繳款2100元。 │
│ │ │以上4筆線上繳款均為「遠傳電信」費用。 │
├──┼───────┼────────────────────┤
│ 五 │遠東商業銀行 │①於91.02.21日線上繳款2656元。 │
│ │卡號:00000000│②於92.01.05日線上繳款1000元。 │
│ │00000000 │③於92.01.05日線上繳款2000元。 │
│ │ │④於92.01.05日線上繳款3000元。 │
│ │ │⑤於92.06.26日線上繳款2710元。 │
│ │ │以上5筆線上繳款均為「遠傳電信」費用。 │
├──┼───────┼────────────────────┤
│ 六 │遠東商業銀行 │①於91.07.06日預借現金之手續費250元;預 │
│ │卡號:00000000│ 借現金5000元。 │
│ │00000000 │②於91.08.12日預借現金之手續費170元;預 │
│ │ │ 借現金1000元。 │
│ │ │以上2筆預借現金均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 │
├──┼───────┼────────────────────┤
│ 七 │遠東商業銀行 │①於91.10.23日預借現金之手續費190元;預 │
│ │卡號:00000000│ 借現金2000元。 │
│ │00000000 │②於91.12.11日預借現金之手續費200元;預 │
│ │ │ 借現金2000元。 │
│ │ │③於91.12.11日預借現金1000元(查無該筆手│
│ │ │ 續費)。 │
│ │ │④於92.01.07日預借現金之手續費200元;預 │
│ │ │ 借現金2000元。 │
│ │ │⑤於92.01.07日預借現金之手續費200元;預 │
│ │ │ 借現金2000元。 │
│ │ │⑥於92.01.07日預借現金之手續費275元;預 │
│ │ │ 借現金5000元。 │
│ │ │⑦於92.04.18日預借現金之手續費275元;預 │
│ │ │ 借現金5000元。 │
│ │ │⑧於92.04.23日預借現金之手續費200元;預 │
│ │ │ 借現金2000元。 │
│ │ │⑨於92.05.15日預借現金之手續費200元;預 │
│ │ │ 借現金2000元。 │
│ │ │⑩於92.06.24日預借現金之手續費175元;預 │
│ │ │ 借現金1000元。 │
│ │ │以上10筆預借現金均於「第一商業銀行」。 │
├──┼───────┼────────────────────┤
│ 八 │誠泰商業銀行 │①於91.06.26日預借現金之手續費275元;預 │
│ │卡號:00000000│ 借現金5000元。 │
│ │00000000 │②於91.07.07日預借現金之手續費225元;預 │
│ │ │ 借現金3000元。 │
│ │ │③於91.08.12日預借現金之手續費225元;預 │
│ │ │ 借現金3000元。 │
│ │ │以上3筆預借現金均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 │
├──┼───────┼────────────────────┤
│ 九 │誠泰商業銀行 │①於91.12.11日預借現金之手續費200元;預 │
│ │卡號:00000000│ 借現金2000元。 │
│ │00000000 │②於92.05.15日預借現金之手續費200元;預 │
│ │ │ 借現金2000元。 │
│ │ │③於92.06.23日預借現金之手續費350元:預 │
│ │ │ 借現金8000元。 │
│ │ │以上3筆預借現金均於「第一商業銀行」。 │
├──┼───────┼────────────────────┤
│ 十 │誠泰商業銀行 │①於92.01.05日線上繳款1000元。 │
│ │卡號:00000000│②於92.07.20日線上繳款2856元。 │
│ │00000000 │以上2筆線上繳款均為「遠傳電信費用」。 │
├──┼───────┼────────────────────┤
│十一│誠泰商業銀行 │①於91.06.14日線上繳款3072元。 │
│ │卡號:00000000│②於91.07.19日線上繳款2049元。 │
│ │00000000 │③於92.04.14日線上繳款1534元。 │
│ │ │以上3筆線上繳款均為「遠傳電信費用」。 │
├──┼───────┼────────────────────┤
│十二│誠泰商業銀行 │①於92.03.11日餘額代償-國泰銀行73734元。│
│ │(卡號不詳)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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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中華商業銀行 │①於91.09.20日線上繳款2894元。 │
│ │卡號:00000000│②於91.11.11日線上繳款2185元。 │
│ │00000000 │③於92.04.14日線上繳款3000元。 │
│ │ │以上3筆線上繳款均為「遠傳電信費用」。 │
├──┼───────┼────────────────────┤
│十四│聯邦商業銀行 │①於91.01.02日預借現金20000元;手續費600│
│ │卡號:00000000│ 元(手續費扣除日:91.01.04日) │
│ │00000000 │②於91.01.02日預借現金20000元;手續費600│
│ │ │ 元(手續費扣除日:91.01.07日) │
│ │ │③於91.01.02日預借現金20000元;手續費600│
│ │ │ 元(手續費扣除日:91.01.07日) │
│ │ │④於91.03.23日預借現金8000元;手續費240 │
│ │ │元(手續費扣除日:91.03.27日) │
│ │ │⑤於91.03.23日預借現金10000元;手續費240│
│ │ │元(手續費扣除日:91.03.27日) │
│ │ │⑥於91.05.31日預借現金5000元;手續費150 │
│ │ │元(手續費扣除日:91.06.04日) │
│ │ │⑦於91.07.07日預借現金3000元;手續費150 │
│ │ │元(手續費扣除日:91.07.10日) │
│ │ │⑧於91.08.12日預借現金1000元;手續費150 │
│ │ │元(手續費扣除日:91.08.14日) │
│ │ │⑨於91.08.12日預借現金3000元;手續費150 │
│ │ │ 元(手續費扣除日:91.08.14日) │
│ │ │⑩於91.09.18日預借現金3000元;手續費150 │
│ │ │ 元(手續費扣除日:91.09.23日) │
│ │ │⑪於91.04.27日預借現金2000元;手續費150 │
│ │ │ 元(手續費扣除日:91.05.02日) │
│ │ │以上11筆預借現金均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預借。 │
├──┼───────┼────────────────────┤
│十五│聯邦商業銀行 │①於91.10.23日預借現金1000元;手續費150 │
│ │卡號:00000000│ 元(手續費扣除日:91.10.24日) │
│ │00000000 │②於92.04.18日預借現金3000元;手續費150 │
│ │ │ 元(手續費扣除日:92.04.21日) │
│ │ │③於91.12.11日預借現金3000元;手續費150 │
│ │ │ 元(手續費扣除日:91.12.12日) │
│ │ │④於92.06.24日預借現金1000元;手續費150 │
│ │ │ 元(手續費扣除日:92.06.25日) │
│ │ │⑤於92.06.24日預借現金2000元;手續費150 │
│ │ │ 元(手續費扣除日:92.06.25日) │
│ │ │以上5筆預借現金均於「第一商業銀行」預借 │
│ │ │。 │
├──┼───────┼────────────────────┤
│十六│聯邦商業銀行 │①於91.11.11日線上繳款2000元。 │
│ │卡號:00000000│②於92.01.10日線上繳款1000元。 │
│ │00000000 │③於92.01.10日線上繳款2000元。 │
│ │ │以上3筆線上繳款均為「遠傳電信」費用。 │
├──┼───────┼────────────────────┤
│十七│聯邦商業銀行 │①於92.01.10日線上繳款1000元。 │
│ │卡號:00000000│②於92.01.10日線上繳款1098元。 │
│ │00000000 │以上2筆線上繳款均為「遠傳電信」費用。 │
├──┼───────┼────────────────────┤
│十八│聯邦商業銀行 │①於90.01.04日預借現金5000元;手續費175 │
│ │卡號:00000000│ 元(手續費扣除日:90.01.08日) │
│ │00000000 │②於90.01.04日預借現金20000元;手續費700│
│ │ │ 元(手續費扣除日:90.01.08日) │
│ │ │③於90.11.23日預借現金5000元;手續費175 │
│ │ │ 元(手續費扣除日:90.11.27日) │
│ │ │④於90.11.23日預借現金20000元;手續費700│
│ │ │ 元(手續費扣除日:90.11.27日) │
│ │ │⑤於91.04.27日預借現金3000元;手續費105 │
│ │ │ 元(手續費扣除日:91.05.02日) │
│ │ │⑥於91.07.10日預借現金2000元;手續費200 │
│ │ │ 元(手續費扣除日:91.07.12日) │
│ │ │以上第①至第⑤筆預借現金均於「中國信託商│
│ │ │業銀行」預借;第⑥筆在「中國國際商業銀行│
│ │ │」預借。 │
├──┼───────┼────────────────────┤
│十九│聯邦商業銀行 │①於92.04.23日預借現金2000元;手續費200 │
│ │卡號:00000000│ 元(手續費扣除日:92.04.24日) │
│ │00000000 │②於92.01.08日預借現金10000元;手續費400│
│ │ │ 元(手續費扣除日:92.01.09日) │
│ │ │③於92.01.08日預借現金10000元;手續費400│
│ │ │ 元(手續費扣除日:92.01.09日) │
├──┼───────┼────────────────────┤
│二十│聯邦商業銀行 │①於90.08.01日「遠傳電信」費用125元-自動│
│ │卡號:00000000│ 轉帳。 │
│ │00000000 │②於90.11.01日「遠傳電信」費用2094元-線 │
│ │ │ 上繳款。 │
│ │ │③於91.01.07日「遠傳電信」費用1561元-線 │
│ │ │ 上繳款。 │
│ │ │④於91.03.28日「遠傳電信」費用1245元-自 │
│ │ │ 動轉帳。 │
│ │ │⑤於91.05.11日「遠傳電信」費用2583元-線 │
│ │ │ 上繳款。 │
├──┼───────┼────────────────────┤
│二一│國泰世華銀行 │①於92.03.14跨行提領借款5007元。 │
│ │現金卡帳號:00│②於92.03.17跨行提領借款10007元。 │
│ │0000000000號 │③於92.03.19跨行提領借款2007元。 │
│ │ │④於92.06.06跨行提領借款3007元。 │
├──┼───────┼────────────────────┤
│二二│大眾商業銀行現│①於92.01.13提領借款20000元。 │
│ │金卡卡號:0241│②於92.01.14提領借款10000元。 │
│ │00000000號 │③於92.01.27提領借款5000元。 │
│ │ │④於92.01.28提領借款5000元。 │
│ │ │⑤於92.03.12提領借款4000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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