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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54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柒年陸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且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1 月19日執行羈押,並自同年4 月19日起延長羈押2 月。
茲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前開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6 月19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榮澤
法 官 紀凱峰
法 官 魏于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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