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4,訴,1894,200606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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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89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丙○○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民國95年7 月18日下午3 時0 分審判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吳勇毅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瓊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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