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4,訴,2025,200606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025號
公 訴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具 保 人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87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具保人即被告乙○○因涉嫌偽造文書等案件,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台幣二萬元,由被告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茲被告經本院依法傳拘無著,顯已逃匿,揆諸前揭法條意旨,自應由本院依法沒入前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朱美璘
法 官 王耀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晨輝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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