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4,訴,2163,200606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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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163號
公 訴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 請 人 甲○○
即被告
選任辯護人 金 鑫律師
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
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林惠霞
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賴淑美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恩如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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