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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26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陳俊隆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507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具保人甲○○前因被告乙○○涉嫌傷害致死案件,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乙○○釋放,茲被告乙○○經本院依法傳拘無著,並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乙○○出庭,惟具保人仍未遵期帶同被告乙○○到庭接受審判,是被告乙○○顯已逃匿,揆諸前揭法條意旨,自應由本院依法沒入前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家貽
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吳為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惠婷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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