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27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伍年柒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四二二六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而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在案。
而被告前經本院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未到庭,飭警拘提亦未獲,嗣經本院發佈通緝後始於九十五年四月一日緝獲,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坦承犯行,犯嫌重大,且係經通緝始到案,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必要,而自九十五年四月一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本院於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二日訊問被告後,認上情形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柯姿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瓊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