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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34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伍年柒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且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11月29日執行羈押,並分別於95年3 月1 日及同年5 月1 日各延長羈押2 月,茲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7 月1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俊成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魏于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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