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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481號
公 訴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樓
具 保 人 乙○○
號7樓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毒偵字第5480號、5873號)及移送併案(95年度毒偵字第882 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茲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15,000元(95年度毒偵字第882 號),由具保人乙○○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茲因該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此有送達回證及原刑事保證金收據等資料附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15,000 元 。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中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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