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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33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2年度偵字第14148 號、93年度偵緝字第684 號、93年度核退偵字第18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事 實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如附件起訴書所示,惟查被告甲○○業於民國93年12月28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份在卷可稽。
依照首揭說明,本件被告甲○○部分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潘 政 宏
法 官 吳 勇 毅
法 官 張 明 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王 峻 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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