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8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陳河泉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6530 號)及移送併案審理(94年度偵字第192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伍年陸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 由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11月11日執行羈押,並於95年2 月11日、4 月11日起分別延長羈押2月在案。
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5年6 月11日起延長羈押2 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林惠霞
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賴淑美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恩如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