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重附民字第29號
原 告 三協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丙○○
原 告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海萍律師
被 告 丁○○
甲○○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4年度易字第1418號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未為何聲明、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丁○○、甲○○被訴犯侵占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楊晴翔
法 官 吳勇毅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奕珽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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