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5,交易緝,2,20060620,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交易緝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現在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本院羈押迄今,惟聲請人有意與被害人家屬和解,且聲請人罹患癌症,需就醫治療,為此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甲○○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係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必要,而於九十五年四月十九日裁定羈押,並自即日起執行在案。

茲查,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不宜以具保代之,而聲請人患有癌症,或有意與被害人家屬和解,經核均非可得准許具保之理由。

況本件聲請人自九十三年一月三日肇事迄今已逾二年,遲遲未能出面與被害人家屬和解,甚且係經通緝後始到案,足認聲請人所稱:有意與被害人家屬和解云云,不過推託之詞,並不可信。

綜上,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袁雪華
法 官 吳為平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其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