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5,交重附民緝,1,200606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庚○○
己○○○住同上
丙○○
戊○○
乙○○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袁雪華
法 官 吳為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其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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