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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丙○○
(另案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世雅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95年度交訴字第3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錢建榮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泰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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