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5,壢交附,42,200606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陳林春玉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94年度壢交簡字第1858號過失致死案件(聲請簡易處刑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調偵字第547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案由欄所述案件,經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部分經本院於95年6 月26日,以94年度壢交簡字第1858號刑事判決,判處有罪。

查原告所提出之數額,因涉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額之算定,本庭認須經長久之時日,以為終結;

又司法院順應民眾之要求,實行所謂專業法官,民、刑事庭分工之政策,認民事部分原告所請求之金額,即令不經長久之時日,以終結其審判,仍均依前述規定,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以符民眾對於民、刑事專業分工之要求。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孟 宜
法 官 陳 永 來
法 官 錢 建 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寶 霞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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