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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蘇昭蓉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沈秀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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