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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壢簡字第1027號
公 訴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27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轉讓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三級毒品K 他命玖小包驗後餘淨重參點柒零壹貳公克、又壹大包驗後餘淨重貳拾點壹柒陸玖公克均沒收。
事 實及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告訴人指訴附條件買賣契約書一份。
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3項、第6項,刑法第11條 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孟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奕珽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附本案論罪科刑主要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8條第3項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第8條第6項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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