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5,壢簡,45,2006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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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壢簡字第4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瀆職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183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公務員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補充被告甲○○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存卷可考,被告因一時失慮致犯本罪,經此偵、審之教訓,自當知所惕勉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認上開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故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32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32條第1項: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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