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5,壢簡,775,2006060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壢簡字第77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國民
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5年5月5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上列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姓名欄所載出生年月日應更正為「民國五十九年十一月十一日生」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游紅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尹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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