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5,壢簡,809,2006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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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壢簡字第809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之8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毒偵字第6381號)及移送併案審理(95南度毒偵字第1972、29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壹個(毒品不能與包裝袋完全析離)沒收銷燬之,吸食器壹個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㈠甲○○前於民國88年間因竊盜、搶奪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1 年2 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8月確定;

又於89年間因贓物、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 月、8 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於90年3 月1 日入監執行及接續執行,92年9 月17日假釋出獄並付保護管束,93年9 月2 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假釋,其未執行刑以已執行論而執行完畢。

甲○○另於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以88年度毒聲字第4848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0年2月28日強制戒治期滿,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0年6 月17日,以90年度戒偵字第403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㈡詎甲○○猶未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2 級毒品之概括犯意,自94年10月6 日某時起,至95年5 月18日為警查獲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止,連續在桃園縣中壢市○○路436 巷29弄3 號住處、桃園市慈德階某大樓7 樓等地,施用第2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多次,於下列時、地為警查獲:⒈於94年11月17日下午5 時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436巷29弄3 號住處為警查獲。

⒉於95年1 月5 日下午2 時15分許,經甲○○同意採尿而查獲。

⒊於95年5 月18日下午2 時50分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436 巷29弄6 之21號為警查獲,扣得甲○○施用後留存之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1 個及其所有供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吸食器1 組。

二、證據:㈠被告甲○○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

㈡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1紙。

㈢扣案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1 個及吸食器1 組。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6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書記官 王泰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 日
本案論罪科刑主要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1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2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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