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5,壢簡,871,200606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壢簡字第87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57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甲○○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2 人犯罪之動機、手段,犯後否認犯行,惟素行良好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9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和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常毓生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0 日
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相姦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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