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5,壢簡,917,2006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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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壢簡字第917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號(另案在台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緝字第54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意圖避免常備兵現役之徵集,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及理 由

一、被告甲○○前有妨害自由、竊盜、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偽造文書、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前科,其中於民國83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廢止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84年度易字第460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月、4 月確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並於89年1 月12日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明知其係由桃園縣政府八德市公所所列管之51年次役齡男子,當時設籍於桃園縣八德市○○里○○鄰○○街23號4 樓之7 ,於89年6 月5 日,收受桃園縣89年第C610梯次陸戰隊常備兵徵集令,應於89年6 月16日上午9 時20分前,至桃園縣桃園市桃園火車站出口處集合,前往屏東龍泉陸戰隊新兵訓練中心,入營服役,竟基於意圖避免常備兵徵集之犯意,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拒不報到。

案經桃園縣政府函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檢察官偵訊中坦承不諱,並有被告親自簽名收受之桃園縣89年第C610梯次陸戰隊常備兵徵集令、桃園縣八德市未按時報到入營役男查訪記錄、戶籍謄本各1 件附卷可資佐證,被告收受上開徵集令後卻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拒不報到,顯有避免常備兵徵集之意圖。

本件事證明確,其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但裁判前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行為後,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規定已於91年6 月26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8日生效施行,而該條文經修正後係規定:「意圖避免常備兵現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

,以之與修正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所規定:「意圖避免常備兵現役之徵集,而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

相比較,最重法定本刑均為有期徒刑5 年,惟修正前最低法定本刑為有期徒刑6 月,修正後最低法定本刑為有期徒刑2 月,是修正後即裁判時之法律對於被告較為有利,自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修正後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之規定。

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後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之罪。

被告於83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廢止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84年度易字第460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月、4 月確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並於89年1 月12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徵,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未滿5 年,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規定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無故拒不應徵入營,恣意逃避國民服兵役義務,行止可議,並參酌其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受之刺激、所生之危害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再者,被告行為後,刑法第41條業於90年1 月10日修正公布,同年月12日生效,舊法規定犯最重本刑3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易科罰金,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凡犯最重本刑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均得易科罰金,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以修正後之新法有利於行為人,自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裁判時之新法,併予宣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4 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 培 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 美 慧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後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 (避免現役徵集罪)
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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