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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全狀元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4樓
上列被告因本院95年度壢簡字第467 號違反著作權法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江 德 民
法 官 蔡 和 憲
法 官 許 炎 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張 尹 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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