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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號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 培 元
法 官 潘 進 順
法 官 鄭 吉 雄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 美 慧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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