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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撤緩字第6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九十四年度竹交簡字第七八六號判決判處罰金一萬八千元,緩刑二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七日(聲請書誤載為九十四年十一月七日)確定在案。
茲查該受刑人經合法傳喚拒不到案執行保護管束,顯已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聲請書誤載為保安執行法)之規定,情節重大,茲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未依檢察官之命令前往執行保護管束,經警拘提亦無效果,有受刑人戶籍資料、傳票回證、拘票、報告書等件在卷可稽,受刑人已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二款之規定,且情節重大,聲請人依法聲請撤銷受刑人緩刑之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袁雪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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