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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撤緩字第64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5年度執聲字第10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犯過失致死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交通法庭於91年10月25日以91年度交上易字第274 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17293 號,聲請書誤植為17693 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緩刑4 年,於91年10月25日確定在案。
詎其於緩刑期間內即93年12月11日更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4年11月3 日以94年度訴字第738 號判處施用第一級毒品有期徒刑6 月及施用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於95 年1月27日確定,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 雪 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怡 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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