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5,撤緩,65,2006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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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撤緩字第6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4年執聲字第1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94年5 月17日以94年桃簡字第1034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緩刑3 年,於94年8 月2 日確定在案。

乃於緩刑期間內,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到署執行保護管束逾期未報到,經屢次拘傳無著,且其戶籍已改設籍於桃園縣八德市戶政事務所,顯已畏罪逃匿,已合於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 、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撤銷。

二、按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款定有明文。

經查受刑人經法院判決緩刑付保護管束,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先後於94年11月30日、94年12月28日以傳票送達至受刑人住所桃園縣八德市○○路836 巷2 號,分別通知被告於94年12月20日、95年1 月20日到案執行,均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已將該送達文書寄存於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八德派出所,粘貼於應受送達人門首,以為送達,然被告未到案執行;

聲請人再核發拘票由警至被告居所拘提,結果為:於95年2 月25日、同年月28日前往拘提未遇,故無法拘提到案,且受刑人之戶籍業經遷移至桃園縣八德市○○路304 巷2 號即八德市戶政事務所等情,有受刑人甲○○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臺灣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各在卷可稽,此外,受刑人甲○○自判決確定迄今均未在監、所,復有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1 紙存卷可資佐證,是受刑人黃榮華顯已違反前開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款之規定,且情節重大,則聲請人聲請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 之規定撤銷其緩刑之宣告,核無不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何燕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弘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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