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5,撤緩,72,200606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撤緩字第7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號9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偽造文書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5年度執聲字第12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犯侵占罪,經貴院於民國93年3 月18日以92年度訴字第1678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緩刑3 年,於同年4 月30日確定在案。

惟其於緩刑前即92年2、3 月間另犯偽造文書案件,經貴院於93年12月6 日以93年度桃簡字第32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於94年1 月11日確定在案,故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結果,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和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常毓生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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