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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1456號
公 訴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行協商程序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袁雪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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