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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477號
公 訴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台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孔令則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7105、9704、10498 、1174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柒年陸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6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7 月20日裁定羈押並於同日起執行,嗣於同年10月20日起延長羈押2 月在案,後於同年11月14日入監執行另案有期徒刑,致羈押期間事實上無從進行而停止計算後,迨96年7 月16日另案執行完畢,並接續執行前開所餘羈押期間後,迭於96年8 月19日、同年10月19日、同年12月19日、97年2 月19日、同年4 月19日延長羈押2 月、2 月、2 月、2 月、2 月迄今,茲本院訊問被告,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6 月19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家慧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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