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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803號
公 訴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羈押在臺灣桃園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陸年拾壹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犯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經通緝到案,足認有逃亡之事實,其連續涉犯竊盜犯行,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而經本院於民國96年4 月19日起執行羈押,並於96年7 月19日、9 月19日分別延長羈押2月在案。
今經本院依法訊問被告後,認被告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6年11月19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谷貞豫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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